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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5/9/1 15:41:31人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须经我校招生办主管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直接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和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随同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按照《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在校各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 应当按学校规定到财务部门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暂行办法》申请贷款、缓交学费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校审批前学生可暂时随原班级上课,经批准后学生可予注册。

第八条  各专业一般修业年限为三年。在规定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即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服兵役除外)。

第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采取考试,公共选修课、实训、实习、军训等考核采取考查。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

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现场测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一)考试的课程可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方式,其中公共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原则上应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核,根据需要可另加实践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查的课程采用的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并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三条  考核资格及其它

(一)考试:

1)学生必须在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习题作业、实训、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前提下,才能参加考核。

2)课程学习结束,学生该门课程累计缺课课时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40%及以上,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在此之前,当学生缺课课时达到30时,应对缺课学生予以预警。

(二)补考:

1)正常参加学期课程结束考试,该门课程综合考评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新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2)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修后,学生在校期间,教务处安排一次考试,无故旷考者,取消补考资格。

3)学生所学课程综合考评成绩不及格的,于下一学期进行补考(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进行),补考每门课程只安排一次,补考课程及格后,在成绩记载时只记载60分或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4)学期课程结束考试旷考者,不予参加开学初的补考。

5)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三)缓考:

学期课程结束考试,学生原则上不得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该门课程考试三个工作日前,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同时出具有关有效证明资料,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方可缓考。事后补办除不能克服的特殊原因并能提供有效证明外一律无效。申请缓考的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时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缓考后的成绩视为课程结束考试成绩,按第十一条进行期终成绩的评定。考试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重修后毕业前,安排一次清考。

(四) 清考: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参加毕业前的清考:补考不及格者、课程结束考试无故旷考者、补考旷考者、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课程结束考试或期末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课程结束考试或补考考试违规违纪者。(清考除外)

(五)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六)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者,未取得规定所学专业总学分可补考或重修,也可另选其他相应课程修读,以取得规定学分;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未取得规定所学专业总学分可另选本专业其它公共选修课,以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方式

(一)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其成绩包括课程平时成绩(过程性考核)和期末考试成绩(终结性考核)两部分,课程考核(100%)=过程性考核×50+终结性考核×50%;其中:过程性考核(50%)=学习态度、出勤情况(5%)+ 课堂发言、讨论情况(5%) + 课堂作业(5%)+ 项目练习(35%);终结性考核(50%)=期末考试时的卷面成绩。每学期末汇总成绩后进入教务系统成绩登记;

(二)考查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实训实习情况、课堂提问及讨论、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及课程结束时必要的检查来综合评定;

(三)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标准和办法评定成绩。单独开设的实训课和实践课的成绩评定标准由院系确定,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四)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校各运动项目代表队队员在队训练期间免修体育课的,成绩由项目主教练根据训练、比赛情况评定。

第十五条  成绩记载

(一)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某门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按成绩评定方式进行综合考评后根据要求以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进行记载。

(二)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中止考核的学生,考核成绩按其卷面实际得分记载;

(三)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实训等全部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做旷课处理;

(四)学生上课应执行考勤。凡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无故缺席者,根据《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旷考的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旷考”字样;

(六)考核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记),并分别注明“违纪”或“作弊”;

(七)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辅导员、校医院签署意见,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选修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但需注明“保健体育课”。

第十六条  成绩报送

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和补考成绩,由任课教师于考核后三天内登录教务系统完成成绩登记,导出成绩(纸质版一式三份)由各院系审核后转报教务处一份。无故不按时报送成绩者,按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课程考试成绩由学生自行上教务系统查询。未经批准,学生不得找教师查看考卷,确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经教研室主任批准,主讲教师有权对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学生情况及时报院系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成绩查询

学生对公布课程考试成绩如有疑问,应在一周内向院系提出成绩查询申请,经院系领导批准后,由各院系教学秘书在两天内进行查询并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成绩确因教师本人工作失误导致错误需调整的,由教师本人填写更改、补登课程成绩审批表按审批程序进行成绩勘正。学生对教务系统公布的课程考试成绩,在一周内未提出书面查询申请,视为承认考试成绩,学校不再受理查询申请。

 

第四章  课程的修读、免修、选修、重修与补修

 

第十八条  修读

(一)学生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可以免考,但必须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申请,填写《免考申请表》,提供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学生参加国(境)外短期培训所获得的学习成绩须填写《学生参加海(境)外短期培训成绩认定表》,经各院系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审核同意,承认其学分。

(三)学生因病或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军训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予跟班上课(或军训),但必须参加教师指定其他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免修

(一)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相应的学习经历,必须参加课程学习的正常教学活动,不得申请免修。

(二)允许学生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三)学生通过高一层次的自学考试、夜校、远程教学等学习方式获得的相关课程学习成绩有效证明和社会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从业证书、可向学校提出免修相关课程申请,经所在院系考核认定,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取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记载为60分或合格。

(四)思想政治课、专业课、体育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实验、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等)不予免修。

第二十条  选修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旷考”,不给学分,按考核不及格处理。凡未经选课申请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不记载成绩,不给学分。

第二十一条  重修

对取消考试资格者,学期补考不及格者,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自已要求重修者,或结业学生如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必须本人书面申请)者,相关课程必须重修。补考不及格者由院系组织教师为其制定计划进行重修。成绩记载按补考有关规定记载。取消考试资格者必须跟随下一年级相关专业进行相应课程的修读,并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考核成绩记载按第二节第十二条进行。结业学生重修合格后,将结业证书换发成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补修

学生由于各种原因未参加本专业学习的专业课程,必须随下年级补修,以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免考、免修、选修、重修、补修必须事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照《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入学后或退役学生复学后,发现自己确有非录取专业的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又能更好发挥其特长,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因各类教学改革(包括: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等),需要分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普通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2)应予退学处理或受过处分尚未撤销者;

3)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之间;

4)外国语学校的保送生不得转非外语专业;

5)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6)在期末考试中有旷考者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交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转学按照《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转学申请条件

(一)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入读两年以后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由外省转入我校,而我校当年在该省没有投放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的。

(十一)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省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教育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厅网站公布备案结果,学校上报材料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备案。同时,对由外省转入本省学校,而本省学校当年在该省没有投放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的,不予以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对经教育厅备案的转学结果,由学校办理学生转学手续。未经备案的,学校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经教育厅备案的学生,才可正式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学习,按转入学校的收费标准缴交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上课时算起。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或患传染病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院系和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休学,须提交有关证明及休学申请书,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按期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申请休学的学生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写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等管理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在学校规定的一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和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诊断,确已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健康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当年该年级无相同专业班级,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未学课程应予补修。复学学生须按所编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按时交纳学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2年内未回校复学者。

第四十二条  对于参加补考后,累计不及格门数达该学年总课程门数的二份之一者,予劝其退学或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跟班学习。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非本人申请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即把相关专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学生毕业的条件之一,在颁发专业学历证书前,努力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教高[2009]3号)。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须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职业技能以及学生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做出综合评语。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合格,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否则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标准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教学、生产实习及实践环节(含军训)、清考不合格者,缓发毕业证,须继续重修并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重修科目考试合格,才能准予毕业并发毕业证书。重修不及格,允许再重修一次;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或逾期不补考,以后不再补考,不发毕业证,只发结业证。回校申请补考期间的食宿、往返车旅费及各项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前,虽已学完教育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也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待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结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时间。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以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各种学历证明(含退学证明、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必须加盖“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公章、校长章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及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订或补充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一并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