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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2010/4/12 11:09:10人浏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229 更新时间:2010-4-12 15:09:12
 

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院实验(实训)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实验(实训)室要完善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实训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实训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实验(实训)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成状态。开展实验、实训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实验、实训所需的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实训)室主任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统一管理,凡利用实验(实训)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四章 体制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全院实验室工作有一名院长主管;学院实训中心是学院主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行政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实训)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实训)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实训)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登记、统计、分析、数据上报等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实训)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实训)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七)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保卫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并拟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二)按规定负责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仪器设备;
(三)推荐实验(实训)室负责人的人选;

(四)制订实验(实训)室经费、人员、耗材计划;负责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五)健全各系部专业实验(实训)室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保证实验(实训)室安全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实训)室主任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实训)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院聘任或任命。实验(实训)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实训)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实训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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