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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2021/1/13 15:40:07人浏览

作者:谢侠 文章来源:原创   更新时间:2021-1-13 8:58:43


为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拓展第二课堂素质教育活动,进一步发挥学生社团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而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目标、促进共同发展,在学校明确登记注册,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及文学(诗)社等学生组织。一般不准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不得成立以籍贯为纽带的社团,禁止成立区域性同学会之类性质的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发展校园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应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生社团按照性质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体育健身、公益服务等类型。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要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为宗旨,以“服务和凝聚广大学生、丰富和发展校园文化”为目的,在课余时间开展积极健康、文明向上的第二课堂素质教育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素质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培养学生兴趣,挖掘学生潜能,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服务和凝聚广大同学。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学生社  团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所有社团必须经团委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七条  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体育健身、公益服务等类型向团委进行书面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团委,团委在必要情况下可授权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可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建设文明和谐校园的宗旨,具备社团开展活动的条件和必要性,且不能成立已经有相同性质的社团;

(二)有不少于20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明确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的学院或校团委学生社团部;

(四)有确定的指导教师,并能够具有其社团性质相符的管理组织能力。

(五)有拟开展的社团具体(品牌)的详细活动项目

(六)在申请材料中不得弄虚作假的。

)有规范的名称,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全称须冠以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主管单位备存)

(一)《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   

(二)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

(三)社团拟开展的品牌活动方案;

(四)主要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一览表;各组成部门。

(五)联合发起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六)财务管理计划,指导老师的聘书副本和指导老师对社团发展方向的意见

第十一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类型;

(二)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三)经费来源、使用原则及财务管理办法;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及其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订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的程序:

(一)社团发起人(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主管单位书面汇报拟成立社团的筹备情况;

(二)主管单位在听取汇报和审核相关材料后,签署意见;

(三)主管单位批准,社团发起人(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将相关材料报校社团

(四)社团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报学院团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团委批准成立的社团,团委将下发批复文件(一式四份,一份存学院主管单位,一份存学院学生社团,一份存学院团委,一份社团自留)。

第十四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4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学院社团备案。

第十六条 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社团可聘请政治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关心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专家、教师担任社团的指导教师,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或名誉会长。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变更和管理由各社团主管单位负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十九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大会形成的决议须报学院团委、主管单位、学院学生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条 社团部委员是社团的领导机构,在社团全体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其职责主要有:决定、任免社团主要负责人;决定社团重大事务;根据社团章程和社团有关决定招收社团成员,开展日常活动;管理社团财务等。社团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  各社团应设会长或相当于会长职务的负责人一名,其职责主要是:召集社员大会;决定社团重要事务以及负责社团的整体运作;协调与校内各部门以及各兄弟社团的关系。根据社团工作需要,可下设副会长或相当职务负责人若干名,协助会长开展社团工作。

第二十   社团负责人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单位指定),一般应是参加社团半年以上的会员,了解社团宗旨和任务,具有为社团工作的愿望和热情。新的社团负责人由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查后认可,并报经学院社团备案。所有社团负责人均由学统一颁发聘书。

第二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学院团委和学院学生社团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主要社团负责人;

(三)经补考仍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私自挪用会员费,经查证证实的以及所负责社团帐目不清者;

)所负责社团一个学期无活动者;

(六)不经商讨,私自做出决定令社团、学校蒙受较大损失的;

)有三分之二会员对其不支持的(按社团实际人数计算);

)未经批准,私自用学院一切资源,且造成较大影响的,令到学院其他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无特殊情况不接受学院社团年度检查者;参加学院社团例会如出现不重视、不尊重者。

)参加学院社团例会一学期两次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请假者。

十一)管理不规范,被学院团委或学院学生团部警告三次的; 

对情节恶劣严重者,学院学生社团部将张榜公布,并将处理结果送交学院团委和社团主管单位。

第二十  会长离职或辞职后,社团委员应依据社团章程,选举产生代理会长,行使会长权利。

第二十  社团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程序如下:

(一)社团讨论提出候选名单,每一候选职务候选名额至少2人,于换届前两周向学院团委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批,填写《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表》,同时报学院学生社团部备案;学院团委主管单位、学院学生社团部将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

(二)召开有2/3以上会员(按实际注册会员数计算)参加的会员大会,由会员民主选举,得票超过半数者方可获得当选资格,未超过半数或得票相同的,必须重新选举;

(三)社团部委员将选举结果于会员大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单位和学院学生社团部批准,由学院学生社团部正式任命;

(四)每届会长、副会长(主管财务)任期必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颁发任职资信证明,收回所颁发荣誉;

(五)任期已满的会长、副会长(主管财务)须向社团部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学院学生社团部考核并颁发资信证书的重要材料。并在主管单位分管老师或指导老师监督下作好移交工作,填好移交清单(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若没在监督下作移交工作的,社团部不予发放资信证书;

(六)换届工作一般在每年6月下旬前后进行。

 

第四章   社团会员

第二十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学院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二十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应予以相应体现。

二十九 申请加入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填写《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交纳社团会费、领取社团会员证

第三十条 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社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社团的有关会议和各种活动,并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主管单位、学院学生社团部学院团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 

(四)有退团(会)的自由。

第三十 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领导; 

(二)按要求每学期定期进行会员注册; 

(三)积极参加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工作; 

(四)积极维护社团声誉,不得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三十  未经学院学生社团或所在社团批准的一切言论、活动及稿件均不代表该社团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根据学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十  社团会员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会员证到相应的社团注册,遗失证件的须及时补办。

第三十  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  团委是我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相关部门是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机关;经团委的批准,学生社团是我各级学生社团的事务管理机关。

第三十  学院学生社团作为学各类学生社团联合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在学院团委直领导下,主要负责:

(一)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及备案;

(二)社团的学期注册、年度检查和综合考评;

(三)社团主要干部的聘书发放和考核评优;

(四)级或跨学院社团活动的认定和认证;

)社团财务的监督与核查;

)违纪违规社团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  有三个及以上学生社团的系部,经学院团委批准可申请成立系部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系部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在组织上属于学院学生社团的分会,除在学院团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外,应自觉接受学院学生社团的指导。

第三十  学生社团的主管单位主要为各系部相关部门。主管单位应对所辖社团加强日常管理和给予经费支持,积极引导社团根据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

三十九  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

(一)社团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换届、资格审查及上报备案等;

(二)社团院级活动的认定、认证以及级活动的申报;

(三)社团经费的日常管理;

(四)社团指导教师的聘请、变更和日常管理;

(五)社团的日常档案(含电子档案)管理,主要包括:社团简介、社团章程、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收支记录、活动总结与图片资料等。

第四十条 所有社团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我在任教师、干部或离退休教师、干部,指导教师要热心学生社团工作,积极履行指导职责,经常参与社团活动。

第四十  社团招新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按照社团的统一安排定时定点招新,不得擅自提前招新;特殊情况需在第二学期招新的社团必须出具书面申请,经院学生社团批准同意。招新完毕后,各社团应如实填报《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新招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学院社团据表进行会员资料备案

第四十  每学年初招新后,必须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对全体会员进行注册。人数连续两个学期不足20人的社团应自行解散。

第四十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院学生社团进行学期注册,逾期未注册的予以警告,四周内未注册也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解散。学生社团学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社团备存):

(一)填报《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学期注册登记表》;

(二)提交社团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四十  学生社团严禁私刻公章,可以在获得主管单位批准后自备艺术图章、会标和其他标志;社团自备艺术图章、会标等须存于社团办公室,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十  社团有义务协助院学生社团对电子信息档案进行更新并及时上交活动记录,积极配合、参与学社团网站和本社团网页的建设。

第四十  各学生社团均应设置电子信息档案,所有上报材料均应有纸质和电子版。电子信息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社团简介;

(二)社团章程;

(三)社团精品活动介绍;

(四)社团活动的年历;

(五)社团工作计划和小结;

(六)社团成员资料。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  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主管单位资助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各社团可通过缴纳会费、勤工俭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

第四十  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会费标准由社团统一制定。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可通过向主管单位、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主管单位、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应予以支持。

四十九  社团主管单位每月组织对协会进行财务检查。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经费由各社团管理,社团自身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实行财务公开、钱帐分开的原则,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和报销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并接受监督。学生社团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按学有关规定对社团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  社团开展活动前应列出经费预算,活动后列出有关财务清单和票据,由社团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大额经费开支须由主管单位负责社团管理的老师批准(具体经额标准由各主管单位制定)。

第五十  因活动需要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并报主管单位备案。若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时,其固定资产需上交院学生社团部统一管理。

第五十  社团的活动如有校外单位进行赞助,须由社团主管单位批准,其经费由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院社团书面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五十  社团解散或注销时,其财产应由主管单位根据社团章程和学院社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团委出具书面报告。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社团的财产,更不允许私分社团财产。自动退团和被开除的会员自动丧失社团的财产请求权。

 

第七章   社团活动

第五十  社团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培育“四有”新人为宗旨,以会员的共同兴趣爱好为基础,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团委指导、主管单位管理、学院学生社团监督下健康有序的开展。

第五十  各社团每学期至少举办次活动,形式不限,但各社团的日常训练不属此列。在特殊情况下,经院学生社团同意,可以两个或多个社团联合承办一次活动。

第五十  社团在举办活动之前,须填写《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活动申报表》,同时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向主管单位申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第五十  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如开展跨外社团活动、级活动或校外活动,相关社团须在其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学院社团部报送相关活动资料备案

五十九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主管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若活动赞助商要求进行形象推广或其它商业宣传的,负责该活动的社团需获得其主管单位和学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十  社团活动结束一周内,需向主管单位和学院学生社团部递交活动总结,包括:

(一)活动总结(500字以内的文字总结、图片资料和相关附件);

(二)活动开展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财务清单

第六十  学生社团应强化宣传意识,扩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增强其在校内外的影响。其中校内宣传如海报、标语、横幅等必须在学指定地点进行,校外宣传需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学院学生社团备案。社团内部刊物一般限在校内发行。

第六十  社团除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保质量地开展活动外,应自觉服从学院社团的安排,承担义务工作。

 

  变更与注销

八十二  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社团其他登记事项,应报主管单位审批,经主管单位同意后,须及时到学院学生社团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八十三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社团的注销,需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八十四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团委、学院学生社团部可以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者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的;

(三)不接受团委和院学生社团指导的;

)盗用团委、主管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的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社团连续一个学期未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的

)社团成员连续个学期不足20人的;

)社团没有按要求进行注册的;

(九)连续两次在年度检查中被评为“不达标”的社团

)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八十五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连续二年社团的注册会员人数不足20人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的。

(三)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的; 

八十六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或被解散后,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学院学生社团有权进行核查。清算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主管单位根据社团章程和社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  社团主管单位应当自社团财务清算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向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团委准予注销登记的,院学生社团须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十九  生社团成立、注销或名称、社团负责人变更,由学院学生社团予以公告。

 

  附则

第九十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团委学生社团部。此制度于2012年9月重新修订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