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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2015/9/1 16:28:15人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严肃纪律,构建和谐校园;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规则

 

第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处分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按“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规定,品德表现成绩相应减分;

(二)取消本年度奖助贷等评定资格,取消本年度优秀学生等评奖评优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认真悔改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为学院调查提供有利线索的。从轻处分指适用本条例相关条款中处分幅度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指减轻一级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中的首要分子;

(二)违纪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人生伤残等);

(四)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故意隐瞒,无理狡辩的;

    (五)在校外违纪的从重处分是指适用本条例相关条款中处分幅度较重的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或在查处过程中设置障碍的;

(二)屡教不改,违纪再犯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调查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等级处分在内。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比照类似条款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策划、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正常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一般,经教育能认识错误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仍坚持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或警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它方式挑动打架)、策划或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或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较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根据第(二)、(三)、(四)项加重一级处分;

(六)策划或组织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群架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挑动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作伪证或阻碍调查工作,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凡参与打架三次(含)或无故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根据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轻伤”、“重伤”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受害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费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校内正常秩序者:

(一)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吸烟、酗酒、闹事、哄闹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宿舍公寓、教室、课堂、食堂、图书馆或其它场所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提供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组织、策划等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参与、组织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利用网络、手机等从事非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校纪律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污辱、诽谤或其他方式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顶撞、侮辱、威胁、殴打教师或工作人员者:

(一)妨碍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者履行职责,不听教诲,顶撞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者,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暴力威胁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殴打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按公安司法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为作案者提供条件或作案工具,或为作案者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两人以上合伙作案加重处理;对知情不报者,经调查核实,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有三次以上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条规定之“财物”包括现金、实物及电话卡、食堂磁卡、银行储蓄卡等其它有价凭证。

第二十条  损坏公物、破坏学校或社会公共设施者:

(一)过失损坏公物者,按价赔偿;

(二)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乱拉乱接电线、破坏配电柜、私自烧电炉、热得快、电热杯及乱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故意损害学校建筑物、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家俱、仪器、设备等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乱泼乱倒或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七)攀折树枝、翻越栏杆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劳动、军训、实验、实习或毕业设计中违反安全制度及劳动纪律,或违反学院其他有关规定,给国家、学院、集体、个人造成浪费、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九)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者,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或弄虚作假者:

(一)涂改、伪造证件、证书、成绩单、假条等证明材料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持经涂改、伪造过的证件、证书、成绩单、假条等证明材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他人证件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依第(二)项论处;

(四)将本人证件转借他人或故意重复领取本人证件者,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从事或参与以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者:

(一)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收看、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留宿异性、饲养宠物、私自外宿、使用大功率电器、将剧毒、易燃、易爆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公寓区、晚归、喝酒、摇骰子、赌博、私接水电、偷电偷水、男女生公寓互串等,根据《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参与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或团体在校内擅自开展活动,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迟到、早退、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9学时以下者,进行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04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507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8011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2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上课按实际学时计算。未经批准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军训、劳动、形势教育或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按实际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类违纪,依照《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下江、河、湖、塘游泳,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有关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权限

 

第三十条  处分的权限划分为: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院系填写“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务会讨论决定,并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备案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发文,并在全院系通报;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院系填写“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经院系务会讨论后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批并由分管校领导签批,由学校发文,并在全校通报;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院系填写“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经院系务会讨论提出意见后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并在全校通报。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实行会签制度

(一)教务处负责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涉及教学管理类的,由教务处会签;

(二)违法、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及其它重大违纪行为的,由学生处会签;

(三)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方面的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善后

(一)各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本院系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特殊情况的可申请延长办结期;

(二)院系与院系之间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协调,各院系调查办结。

(三)所有违纪学生的处分,严格按《学生违纪处理审批表》的规定程序办理。

(四)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生或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

(五)各院系负责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考察、评议及其它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处分的程序

(一)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派人进行调查,掌握证据,做好调查记录备查。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各院系或有关部门会同各院系共同进行。院系提出给予学生处分建议,应该具备下列材料:

1、学生违纪处理审批表;

2、学生违纪的主要事实材料;

3、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4、辅导员、院系领导意见。

(三)学校其它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交由学生所在院系按规定处理;

 () 处分决定书应以文件形式编文号,写明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所属院系、班级、专业,处分确认的事实,处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救济途径,处分决定的机构,并加盖公章,标明处分决定的日期;

(五)凡是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或教务处以特快专递信件的形式告知家长学生在校违纪事实及处分情况;

(六)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填写送达记录表。送达的方式有:

1、学生本人签收;

2、学生拒绝签收的,在两人见证的情况下,向其宣读处分决定书;

3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挂号邮寄给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无法邮寄的,可在校园公告栏公告,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七)凡受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的处分情况一律记入学生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材料,根据处分权限的划分地归各部门文书存档。

第三十四条  调查与申述

(一)在违纪事件的调查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意见;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并且要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当事人的请求,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在复查申诉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考察期限与撤销处分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期限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在处分期限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个人可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申请,由所在院系讨论同意其申请并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复审同意后可解除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考核,并按期提出学生受处分期间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处分期间违纪者,加重给予处分;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校学生处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留校察看不满一学期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一年,留校察看满一学期而不满一年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半年。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二)毕业年级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情节恶劣者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来处理;

(三)凡要求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送相关材料到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批并由分管校领导签批,以学校名义正式发文方为有效;

(四)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明。学生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原入学档案自行提走,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8月修订2015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