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场纪律
第一条 学生持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及必需文具(钢笔、圆珠笔、铅笔、普通计算器等)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查对。
第二条 闭卷考试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以及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书籍饿手册入场。无论开卷或闭卷考试都不准携带各种通信工具(手机等)入场,已带入考场的,必须在发卷前关机,交监考老师保管,否则以作弊论处。
第三条 无故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四条 分发试卷后,考生应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姓名,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五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改动分数。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七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违反考场纪律:
(一)不携带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二)携带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
(三)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
(四)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六)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七)交卷后又涂改答案;
(八)不按时交卷;
(九)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工具;
(十)在考场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者;
(十一)其它形式违纪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
(一)夹带与考试有关物品或考前把该门课程有关内容写在座位里、纸条里、桌面上;
(二)旁窥、抄袭他人答卷、稿纸,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答案;
(三)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四)接传答卷,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利用快译通、文曲星、手机等电子工具储存或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交换答卷;
(六)考试后不交试卷并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七)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八)其它形式作弊。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严重作弊:
(一)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人参加考试;
(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三)窃取试题(卷)或扩散试题(卷);
(四)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五)组织作弊。
第三章 考试违纪处分
第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警告无效重犯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警告或严重处分。
第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0分记载,不准正常补考。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学籍档案;行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作弊情况向全院通报,同时通知其家长。
第十二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视情节、负面影响程度和认错态度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要当即指出和予以制止,并收集有关作弊或违纪材料和作好记录,填写“学生违纪处理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报告教务处,教务处通报学生所在院系部,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对作弊学生进行教育并组织书面材料,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凡本规定未列入的其它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定性)作出处分决定。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出学籍处分,应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定性。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