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4-7 8:47:26 |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学院教学工作中重要的环节,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为实验教学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实验课题及实验项目的操作训练和项目验证,从而掌握设备操作、工艺流程、生产服务及管理过程中的职业能力,加强动手能力、协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体现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 规范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管理、维护正常实验教学秩序,充分发挥教学资源的作用,提高实验设备利用率,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为保证学院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学院设置实训中心全面负责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五条 实训中心下设实验管理科和实验综合科,分别负责教学管理和设备、耗材管理。 第六条 实训中心根据专业需要设立专业实训室和公共实训室,以满足学院各专业教学要求。
第二章 实训中心工作职能 第七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及系部专业建设的需要,对实验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提高实验基地建设的合理性及科学性。 第八条 实训中心代表学院对实验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实验设备在实验教学中的作用,提高设备使用率,做到“有用、能用、在用、多用”。 第九条 实训中心代表学院对实验教学耗材实行统一管理,以降低实训教学开支。 第十条 实训中心联合教务处及督导办对学院实验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协同系部加强对专业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教学组织过程中实训中心主要负责实验的管理工作,系部主要负责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准备工作包括: 一、每学期初向实训中心提交实验教学计划 二、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向实训中心提请实验用的设备、仪器、耗材报告表。 三、课前对学生进行实验安全教育。 四、协助实验管理人员检查实验仪器设备,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实验管理员工作: 一、根据系(部)提请的实验报告表,实验管理员应提前准备好实验指导教师上课用的设备、仪器、耗材等。 二、记录各个实验教学情况。 三、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四、负责对实验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 五、及时登记借还、报失、报损、报废、积压及事故处理等手续。 六、及时处理或上报实验过程中的突发事故,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各系(部)每学期期末完成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完成本学期实验大纲、任务书、指导书,并提交实训中心。 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对实验教学计划、大纲、任务书、指导书进行审核并归档。 第十七条 各系(部)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实验前一周与实验管理员联系。 第十八条 实训中心根据实验计划,安排实验室,落实每一项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之前,实验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学习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过程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验指导教师应耐心指导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加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二、实验指导教师应配合实验管理员及时处理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设备出现的故障,确保教学顺利进行。 三、实验教学完成后,指导教师认真填写实验日志,组织学生做好卫生清洁工作,及时清洁实验教学所用仪器、工具等,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卫生。 四、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实验报告或作业的批改,负责实验课程的考核和成绩登记。 五、实训中心将实验学生学习情况反馈给各系部,并存档。
第四章 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发生机械故障时,应立即拉下电门或关上有关开关,并保护现场,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如较大事故则需上报实训中心负责人,查明原因,处理完毕后,方可再行实验教学 第二十二条 电源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短路、断电、漏电等事故时应及时关闭设备电源,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实验设备电路和设备进行检查以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全应急处理 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应迅速报告实训中心负责人,由实训中心上报学院领导并通知有关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有效启动应急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采取“先救人,后救物,先救重伤,后救轻伤”的原则,实施受伤人员救护,一般情况下遵循就近就医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实训安全 凡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设备、设施损坏,由学生本人负责并承担陪偿责任;学生不参加实习实训擅自在社会游荡或从事其它活动,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学生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时完成实验任务后,实验指导教师对其实验结果进行考核,考核按项目、内容及专业标准由实验指导教师进行考核,明确考核细则和考核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验期间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得随意外出。缺课超过专业实验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七条 校内实验考核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平时成绩(40%),实训考核(60%),考核结果包括产品制作、专业技能测试、实验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评定,K为实训课程综合成绩。 优 K≥90 良 90>K ≥80 中 80>K ≥70 及格 70>K ≥60 不及格 60>K 第二十九条 校内实验考试不及格者、严重违反实验管理规章制度者、取消考核资格者须重修实验课程。 第三十条 实验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实验考核成绩纳入学生成绩评定体系中。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