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等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结果全部记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以下简称为“困难学生档案”),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公示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助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助贷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学生助贷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由班团干部及宿舍长组成,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出具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及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审核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困两个层次,具体认定认定条件为:
1.基本条件
(1)具备我校学籍且按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习勤奋,综合表现在良好(含)以上;
(3)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支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4)生活节俭、作风朴实,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及勤工助学活动。
2.贫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2)父母失业或收入很低,无其它经济来源;
(3)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
(4)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其它情况。
3.特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孤儿、单亲家庭、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
(2)父母残疾、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
(4)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5)学生本人或者父母持有低保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吸烟、酗酒、赌博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2.有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且沉迷于网吧的;
5.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
6.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7.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的;
8.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一次。各系系部助贷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初,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综合表现,对申请学生资格进行评议后,报系部助贷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系部助贷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评定层次,在系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注明监督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系部助贷工作小组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助贷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 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学生助贷工作小组的评定结果提出质疑。系部学生助贷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系部学生助贷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助贷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和使用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认定后,各系部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汇总,建立系部困难学生档案并上报学校学生助贷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定,必须依据学校困难学生档案进行,并及时将获助学生的受助信息记载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 困难学生档案原则上每学年更新一次,对新申请和原有的认定学生按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后,进行调整,并将更新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三条 己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系部助学工作小组申请退出学校困难学生档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系部助贷工作小组应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按规定清还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款项。
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努力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行为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停止其正享受的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助贷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江院字〔2013〕39号 2013年5月23日印发)